青海西宁:物流“春节不打烊”“税关怀”让包裹不“迟到”******
(新春走基层) 青海西宁:物流“春节不打烊”“税关怀”让包裹不“迟到”
中新网西宁1月18日电 题:青海西宁:物流“春节不打烊”“税关怀”让包裹不“迟到”
作者李隽杜亚萍
腊月二十七,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映照着高原大地的红灯龙门,折射出浓浓年味。
位于西宁市火车站附近的中国邮政西宁邮件处理中心一派繁忙,分拣机器正在高速旋转,工作人员将分拣好的包裹有序装车,再由配送小哥送达各个地方。
在堆积满柜的包裹中,快递小哥刘少华拿着手中的扫码机,熟练地挑拣、录入着上午需要派送的快递,再整整齐齐地放进快递三轮车里,这是他的工作日常。
“每天派送3次,一共派送200多件快递,也不觉得累,一天下来很充实。”刘少华说。谈到新年愿望,他说:“今年不回家过年了,打算在这边过个年,希望在2023年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让大家的每一件包裹都不‘迟到’。”
今年春节,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服务不“打烊”,工人们轮班工作,保障群众的便利生活。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也将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2年,我们公司享受减税降费及各项税收优惠159.82万元,增值税留抵退税252.62万元,节省下来的资金我们可以用在设备更新、生产、人力成本等方面,使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中国邮政西宁邮件处理中心业务主管董向军说。
位于湟中区的西宁海都中通速递服务公司派送中心同样繁忙。网管经理李炳青告诉记者,去年12月上旬是最艰难的,在“减员增件”的情况下,为数不多在岗的快递工人每天都要工作到凌晨。
图为税务干部为外卖小哥为送政策送祝福。 张晓昕 摄几年虽然已近年关,快递工人却比平时更加忙碌。为了让民众都能早日收到快递,西宁海都中通速递服务公司也推出“春节不打烊”服务,保障民众生活需要。为帮助企业及时享受税惠政策红利,西宁市税务局采取“全覆盖宣传、个性化辅导、网格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税务干部实地走访和“云端”连线并行,为纳税人宣传税惠政策,了解企业需求,辅导纳税人办理各类业务。
“税务部门服务很贴心,每逢新政策工作人员都会打电话通知、辅导,电子税务局办税也很方便,我们觉得特别有温度,2022年我们减免的17万元也将用于扩大经营规模,购买、维护设备,发放加班工资补贴等,帮助我们更好服务市民朋友。”西宁海都中通速递服务公司财务袁俊霞说。
在青海佑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外卖小哥整装待发,做好接单准备。“平均每天接70到80单,早晨7点就开始上班了,直到晚上11点换班。”外卖小哥马明海告诉记者:“春节期间我们也是继续上班,为大家送去美味和便利,确保大家过个好年。”
自2019年以来,西宁税务在每年税收宣传月都会与美团配送签约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美团为您配送”主题宣传活动,结合外卖小哥接触面广、投递灵活的特点和“送啥都快”的优势,让他们将税惠政策送到千家万户,这已成为西宁街头的靓丽风景。与此同时,税惠减免和便民服务也为加盟企业带去支持。
“2022年,我们公司享受各项税惠减免49万余元,这些钱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仅改善了我们的员工食宿,也给‘小哥’们买了防疫物资及药品,保障他们的健康,确保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服务。”美团莫家街站点负责人阿龙说。(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